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0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执行人: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执行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滁州市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