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968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新华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滁州辰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