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终2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143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审被告: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60号(财贸大厦)四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L24B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蓝天商务中心501室-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305250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