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拟证明其与**签订了项目劳务用工合同,委派**到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涉案项目从事劳务管理工作,并于2021年9月开始向**转账支付劳务费至2022年6月。**二审中亦自认其除负责制作项目工地工人工资表及考勤管理外,还负责工地劳务人员与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邮寄等事宜。**认可其系李x招用至涉案项目,经二审当庭拨打李x电话,李x电话中陈述其并非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系代表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用**且**对此知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追加杭州耀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实际由谁管理、与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司鑫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