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伟晔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4民初20232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伟晔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63号蠡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伟晔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2023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