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7467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