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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909号 原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男,公司员工。 被告:乙公司。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