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740号之一
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9号楼2层201(来广营天***孵化器3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5号1320室。
法定代表人:**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韵鑫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