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维世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11528号 原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纬。 原告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与被告***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65,673.13元;2.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利息1,000元(具体数额以法院判决为准);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融创星***时售楼处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22年1月17日,原、被告就工程进度款65673.13元加以确认。当日,被告给付原告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822100917620220118138404255,票据金额为65,673.13元,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1月16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2022年1月23日,原告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日,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哈尔滨康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日,哈尔滨康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3年1月20日,显示拒绝签收。2023年2月28日,中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康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清偿。2023年2月28日,哈尔滨康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索清偿。2023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再追索清偿。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前,以现金分期的方式将此款给付黑龙江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极坏的信誉影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票据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