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115号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206XY(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纯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花,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辛 皎 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娜娜
书 记 员 赵晓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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