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465号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206XY。
法定代表人:李纯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AHQU8X,营业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三迪国际公馆1903室。
法定代表人:魏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宪,该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人:西宁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29386Y,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2号逸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晏,该公司行政部主任。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第三人西宁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于2020年1月9日以与***(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装修款42762元给***后,各方之间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占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鸟 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