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4465号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汇智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3206XY。

法定代表人:李纯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AHQU8X,营业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三迪国际公馆1903室。

法定代表人:魏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宪,该单位项目经理。

第三人:西宁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29386Y,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2号逸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晏,该公司行政部主任。

原告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第三人西宁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于2020年1月9日以与***(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装修款42762元给***后,各方之间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韩占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鸟 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