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305号
本院在执行长春丰泽水文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燕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9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孟凯锋
书记员 解于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