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民初1349-1号
申请人: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被申请人:台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光明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马银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台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2、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在学府嘉园2#楼东一号一顶三332.88平米门市房(价值2281290元部分),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安县东雨建筑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台安县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学府嘉园2#楼东一号一顶三332.88平米门市房(价值2281290元部分),查封期限24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秋月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人民陪审员 贾正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