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598066388T,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昊阳。
因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