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21598066388T,住所地台安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昊阳。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辽03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金泰盛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