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民终2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迪,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解明,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鸿斌,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外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分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新台镇本街。
负责人:王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韭菜台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宋友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崔梅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诉人王解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环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环宇公司)、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台安九建分公司)、台安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安九建公司)、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清井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申请鉴定的案涉涂装工程是否包含在***与王解明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内,案涉合同第二项、第四项中约定的“油漆”及“油漆涂料”所指内容,是否属于案涉工程中的涂装内容,应结合合同内约定的“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及“专业质量规范”予以认定;案涉工程是否已经实际完成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案涉钢结构工程的实际竣工、交付及使用情况应予查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予以退回。
上诉人王解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6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承国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顾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 记 员 姜 珊
书 记 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