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二初字34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11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11195403110333,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中所屯村(后所)143号。
被告: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市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都基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