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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932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37号(1-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岗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伟成。 被告: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2022)辽0106民初1751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银行账面存款3201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银行账面存款3201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