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932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盛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37号(1-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岗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伟成。
被告: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2022)辽0106民初1751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银行账面存款3201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市盛京华侨医院银行账面存款3201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