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

南芬区顺奇工程队、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芬区顺奇工程队,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乡黄柏峪村八组。 经营者:***,系该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队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岗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伟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再审申请人南芬区顺奇工程队(以下简称顺奇工程队)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顺奇工程队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3民初136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其受伤与申请人无关。1、申请人与同鑫公司签订的***铺装协议,实际施工由申请人与**、**三家合伙进行,开竣工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已于合同到期后退出,后期工程由**、**、**继续合伙施工。**在申请人退出后于2018年4月15日到工地,其受伤与申请人无关。2、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证明申请人退出工地的事实。 本院认为,顺奇工程队与同鑫公司签订了殡仪中心的景观工程***铺装施工合同,证人**参与了该工程的施工,**在从事临时工棚修缮工作时摔伤,该临时工棚原系顺奇工程队搭建且遗留至2018年事发时段,原审综合审查证人**受伤事实、****、施工日志等证据,认定顺奇工程队为**的雇佣主体,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顺奇工程队提出其已于2017年8月合同到期后退出,后期工程由**、**、**三人继续合伙施工的再审理由,对此顺奇工程队提交了**与**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予以证明。因该合同未经同鑫公司**确认,合同内容也未显示**等三人系合伙关系及顺奇工程队已撤出这一事实,故对顺奇工程队提出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顺奇工程队提供的劳动仲裁材料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实际施工时间及**受伤与其无关的再审理由,因该仲裁材料已于原审提交,**于2018年受伤,而证人证言所证明的雇佣时间均为2017年,故以上证据均不能实现顺奇工程队的证明目的,对此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顺奇工程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芬区顺奇工程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阴 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 瑶 书 记 员  于 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