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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36号
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高兆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河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和田。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委托代理人: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原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审判员宫占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