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振华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4747A。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振华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安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