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视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大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4219号
原告:安徽省大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45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勇,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大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视野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视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被告同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视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0076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宿州市沃尔玛国际购物广场外墙成品板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原告根据该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作出(2016)皖13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当时质保期未到,未判决质保金300763.5元予以返还,现质保期已到,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00763.5元。
同胜公司辩称,质保期起算应当自2016年5月12日综合验收完成之日起算,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原告大视野公司与被告同胜公司签订宿州市沃尔玛国际购物广场外墙成品板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约定三年质保期),7日内甲方(同胜公司)支付。2015年2月14日,该工程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同胜公司支付工程款3336207.2元及利息303594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出该工程总价款为10025450元。2016年11月29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同胜公司给付工程款2180686.5元及利息,由于工程质保期未届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将质保金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宿州市沃尔玛国际购物广场外墙成品板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3年质保期应当自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00763.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大视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007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为2905元,由被告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