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1793号
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显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博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5.19元,现减半收取25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周喜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