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82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泉,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北街398号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2999P。
法定代表人:刘少聪。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计232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庆冬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