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北街398号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2999P。
法人代表:刘少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4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以(2020)闽0304执4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风神牌(车辆识别号:xxxx)机动车一辆,因无法找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至今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亮德
执行员 林梦周
执行员 王加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