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04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杏川村洋尾25号。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闽050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B×××××号风神牌车辆一部,该车辆目前尚未实际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