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311号
 
原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25。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小军,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67。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陕西华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8月24日,其与被告签订《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合同编号为18013088。其委托被告代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代为协助办理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升一级,即被告不能代为办理其公司的资质升级。请求法院判令:1、与被告解除《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2、被告
返还已经给付的合同款4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72500元,合计557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陕西中都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企业专业资质代理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注册所在地法院起诉”。其公司注册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书面协议约定由被告注册所在地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注册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广场XX号楼XX室,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  辉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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