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3民初26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喜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民,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二路东疏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尹玮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任维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08936.4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了被告的纸浆餐具厂职工食堂餐厅,后又建设了被告公司厕所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被告仍欠708936.49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禾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规定,被告付款原告应提供相应发票,在原告未提供相应发票之前,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时间为2011年3月29日,但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因此原告严重拖延工期,应依法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956天应支付违约金621400元,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并要求原告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禾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交付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逾期竣工损失6214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8日,反诉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纸浆餐具厂职工食堂餐厅工程,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0天。但实际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9日,反诉被告严重拖延工期,根据法律规定,应赔偿反诉原告逾期竣工损失。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9日,逾期竣工956天,造成逾期竣工损失621400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交付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二建公司针对禾成公司的反诉辩称,一、禾成公司混淆了二建公司承建工程的竣工(完工)与竣工验收这两个工程建设不同环节的本质区别,把禾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等同于二建公司承建工程的竣工(完工)时间。(1)在涉案工程的竣工(完工)时间方面,二建公司承建的是禾成公司职工食堂的土建主体结构工程,除此之外禾成公司还把该食堂工程的门窗安装、装修(包括地面墙面瓷砖)、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等工程发包给了其他施工单位,也就是说二建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完工)后,该食堂工程还达不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必须在二建公司竣工(完工)后,再由禾成公司确定的其他施工单位对门窗安装、装修(包括地面墙面瓷砖)、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等工程进行施工,待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竣工(完工),才能算该食堂工程全部完工,即该食堂工程的全部竣工(完工)的时间要取决于承建甩项的其他单位的竣工(完工)时间。(2)在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方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禾成公司)的义务,而不应是设计、施工、监理中的某一个单位的义务,在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完全取决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时间,即工程施工仅仅是整个工程建设的一个环节,施工单位不能也无权决定工程在什么时间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不等于施工单位的竣工(完工)时间,二者之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性质的两个环节。(3)二建公司如约且提前完成了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务,相反的是由于禾成公司违反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造成了涉案工程迟迟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二建公司在与禾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依据约定的施工时间开展施工,并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冬季强制停止施工的规定(当年的12月20日至来年的2月20日为冬季强制停止施工期间),在2010年11月20日开始停止了冬季施工,在政府规定的冬季停止施工期刚过,2011年2月23日监理单位向二建公司发出复工通知,二建公司随即恢复施工,施工过程中二建公司职工加班加点赶进度,虽然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00天,在减去政府规定的冬季强制停止施工的二个月期限,二建公司承建施工的工程在2011年5月26日就通过了质量合格验收,比合同约定的工期还提前了30多天,至此二建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此后该工程的门窗安装、装修(包括地面墙面瓷砖)、外墙涂料等工程由禾成公司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就与二建公司无关了。据此可以看出,二建公司根本不存在拖延工期的事实,禾成公司在反诉状中的各种说法纯属无中生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是不攻自破的。与此相反的是,自二建公司承建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二建公司为了尽早与禾成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多次要求禾成公司加快二建公司施工工程之外工程的施工进度,以便尽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进而进行工程结算。但因禾成公司违反与其他工程单位的约定,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其他工程单位的抵制,特别是因禾成公司不向工程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设计单位拒绝配合其竣工验收,使得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一拖再拖,迟迟无法进行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禾成公司反诉状中的说法,禾成公司永远不组织竣工验收,二建公司就应当无休止地向禾成公司赔偿逾期竣工验收的损失。
二、从实体上看,禾成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根据,不应得到支持。(1)关于禾成公司的第一个反诉请求,按照禾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竣工质量验收报告》,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上面也有二建公司的盖章,这就说明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二建公司就已经将相关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完整地交付给了禾成公司,否则工程就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故禾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又要求二建公司交付工程竣工图及资料,纯属无稽之谈,该反诉请求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也与其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2)在二建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完工)合格后,二建公司就曾多次要求禾成公司办理竣工结算,但禾成公司拿出了与对待其他工程单位一样的态度,采取拖、卡、克扣的手段,故意拖延工程款结算时间,其目的就是尽量延后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减少应付工程款。直到二建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完工)合格四年多后的2015年8月,禾成公司才同意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定,并由双方最终盖章认可了该审定结果。实际上该结果是在二建公司进行了最大让步的情况下作出的。自双方对该审定结果确定后,在二建公司每年多次的向禾成公司索要尚欠的工程款时,禾成公司只是以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全部偿还为由,每年(2019年除外)春节前偿还少量欠款,但从未以其他理由进行赖账,更没有提出过本案反诉状中出现的奇谈怪论。所以,禾成公司的反诉请求及理由只是为了对抗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采取的赖账的手段罢了,是极度不诚信的表现。
三、从程序上看,禾成公司对二建公司的反诉请求,早
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禾成公司的说法,二建公司违约延误了工期,如果禾成公司认为二建公司应赔偿其拖延工期的损失的话,理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届满之日起,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索赔程序、期限内或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二建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拖延工期的损失,但禾成公司从未向二建公司主张过这样的权利。更有甚者,就在2015年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最终结算时,禾成公司也从未向二建公司提出过这样的主张(即便是在2015年双方结算时提出这样的主张也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索赔时间、程序)。实际上,禾成公司从未向二建公司提出过这样的主张的原因,不是禾成公司对二建公司的“仁慈”,而是二建公司从未出现过拖延工期的事实。所以,禾成公司在合同约定工期的八年多后,向二建公司提出所谓的“赔偿逾期竣工损失”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禾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但没有事实根据,并且其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禾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2月8日,禾成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禾成公司将其纸浆餐具厂职工食堂餐厅的土建及供暖、水、电安装等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开工日期:2010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3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禾成公司在合同尾部盖有公司合同章,在授权代理人处有“唐海锋”签名。2015年8月5日,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工程结算审查报告,核定工程造价为:3656526.13元。
另外,二建公司还承建了禾成公司现场厕所工程,施工完毕后制作了施工图预(结)算书,工程造价为:20080.36元,该预(结)算书有“唐海锋”签名。禾成公司辩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不代表对工程造价的认可,只是意味着收到了该预(结)算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海锋”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后来在二建公司关于厕所工程预(结)算书上签字,应当视为禾成公司对厕所工程造价的认可。
另查明,2010年冬季涉案工程暂停后,二建公司向监理单位申请复工,2011年2月23日,监理单位乳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批同意复工。2011年5月26日禾成公司纸浆餐具厂职工食堂工程经乳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验收: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查为合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有效。
再查,乳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更名为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禾成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本诉部分:1、禾成公司认为二建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708936.49元,包含了20080.36元的厕所工程款,因厕所工程造价未经审定,厕所部分的工程款应予扣除,另外禾成公司为二建公司垫付5000元审计费,该代缴费用亦应当扣除,所以禾成公司尚欠二建公司工程款为683856.13元。由于厕所工程造价已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另外审计费用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禾成公司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708936.49元事实清楚。2、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对方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拒付工程款,因此,对于禾成公司以二建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而拒绝付工程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3、2015年8月5日涉案食堂工程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厕所工程造价时间更是早于上述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自2015年8月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反诉部分:首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相关单位出具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必须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否则涉案工程不可能验收合格,因此上述事实表明二建公司已将竣工图、竣工资料等交付给禾成公司,因此禾成公司要求二建公司立即交付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工程竣工时间不等同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复工报审表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均表明原告施工的工期并未逾期,禾成公司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从而主张逾期损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禾成公司要求二建公司赔偿逾期竣工损失62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再次,由于禾成公司的反诉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即便是禾成公司对二建公司享有相应权利,但由于自身怠于行使,其诉请亦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8936.49元及利息(以708936.4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乳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交付两套完整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以及赔偿逾期竣工损失6214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5007元,均由山东禾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