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与***、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256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176L。
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柏**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鞠万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