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与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748号
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宫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1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平阳路北段丽苑小区11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3351097D。
法定代表人:闫新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奥体金融中心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1817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飞,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军休大厦1313室、1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883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