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8333号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宫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17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8.15元,减半收取5164.075元,保全费3784元,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