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奥体金融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宫里镇。
法定代表人:李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平阳路北段丽苑小区11B幢。
法定代表人:闫新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军休大厦1313室、13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原审第三人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已对管辖作出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且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2013年,其为被上诉人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实施建设工程,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欠其工程款未支付。后发现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在2013年4月27日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所有财产抵押给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为原审第三人济南益楼商贸有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了解,原审第三人无任何资产和经营,不符合借款条件。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且如果进行相关资产处置,将损害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的利益。因此,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案系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新泰市莲花山碧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新泰市,因此,被上诉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选择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在其与新泰莲花山碧根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但该约定对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并无约束力。综上,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