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370号
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宫里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3元减半收取12622元由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