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176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7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0元。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6月28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