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五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五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诉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宫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且事实不清,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首先,程序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宫里建筑公司在起诉时将***列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宫里建筑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一审法院对此当庭未作出口头准许的裁定,也未在庭后作出书面准许的裁定,一审判决中未列***为本案当事人,也未对宫里建筑公司的该项撤诉申请作出评述,属于遗漏当事人。二、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庭审笔录中记载天***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而***并未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天***村委会对***的委托诉讼行为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天***村委会出庭人员身份未予审查便准许其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亦属于程序违法。其次,实体方面重审时应对以下事实进行进一步审理:一、山印公司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清算程序及**、**作为山印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二、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两位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问题。三、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备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五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