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宝镇天宝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宝镇天宝五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宝镇天宝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案件性质为欠款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将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宝镇天宝五村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则不再是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欠款纠纷,不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宝镇天宝五村村民委员会、***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其与**、**开办的莱芜山印置业有限公司(已注销)针对天宝镇天宝物华新村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位于天宝镇五村,由莱芜山印置业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宝镇天宝五村村民委员会、***合作开发,其施工后多次要求结算工程款均未得到回应,后其发现莱芜山印置业有限公司被股东**、**私自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从而形成本案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莱芜山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宝镇天宝五村,属于新泰市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华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