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申1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来安县远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南城美都21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广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广东,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长亮,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来安县远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任长亮、朱广东、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错误认定2015年9月20日下午***被伤害,是因为“***堵住挖掘机不让通行”,并错误认定“***在慌忙往家回的过程中摔倒”,实际情况是朱广东动用手中的东西对***进行了击打,而非***自己摔倒。对此有吴庭香、任长亮、***、朱广东的笔录予以证实。照片及医院病历材料,也能证实***是被打倒的,而非自己摔倒的。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为***阻止施工是过激行为、没有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明显的过错,属适用法律错误。施工具有违法性,***的阻止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被申请人应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被朱广东打倒的,而非自己摔倒的,即使朱广东没有打***,***是自己摔倒的,朱广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摔倒也是朱广东威吓造成的。3、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提出了伤残等级以及三期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不存在二审所称“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了四家鉴定机构,但均被以技术条件不足为由退回”的情形。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2015年9月20日***受伤是因为阻止中铁三公司施工,阻止方式过激,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决其自行30%的责任并无不当。2015年9月28日晚***摔倒与朱广东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所称任长亮、朱广东的笔录均能证明这一事实,反而不能证明***主张。因吴庭香、***本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笔录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纳。***在一审时申请法院对其第二次受伤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了四家鉴定机构,但均被以技术条件不足为由退回。因此***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惠玲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台 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炜炜
书 记 员 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