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8438号
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男,汉族,1995年4月29日,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莘县。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1.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