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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8438号 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男,汉族,1995年4月29日,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莘县。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1.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