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101。
经营者吕文户,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政丰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福海信息港**119
法定代表人文炯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d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1月7日裁定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一基本事实,应将案外人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相关事实,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申请追加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5元,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已在(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案件中预交,本院依法收取703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负担。
审判长 杨 晶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