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旺石材工艺品店与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5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2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5040913U。
经营者:***,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政丰路建设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83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一基本事实,应将案外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吴 春 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