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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某某旺石材工艺品店与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5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2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5040913U。 经营者:***,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政丰路建设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383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一基本事实,应将案外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旺石材工艺品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吴 春 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