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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6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4631963Q。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8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5.88元,现因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延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刘红联系电话:8732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