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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4民初78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公寓楼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4631963Q。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的机械租赁费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百花村双谷路道路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协商由原告自带压路机为其道路施工。原告自2017年7月份进场至2017年12月10日结束,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3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
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款收据》结算单一份,本院经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百花村双谷路道路工程施工需要,租赁原告自带压路机为其施工,原告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12月10日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0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租赁费55500元,后被告支付了25500元,余款3000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下欠原告租赁费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和原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支付下欠的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租赁费3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安徽省纬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