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98某某与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张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72454045P,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保险小镇A2栋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耀、郁金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缴纳。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