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张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72454045P,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保险小镇A2栋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耀、郁金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名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缴纳。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