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1民初263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东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文慧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