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9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勾山顺昌钢管租赁站,经营地浙江省
经营者:***,男,,汉族,住浙。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勾山顺昌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勾山顺昌钢管租赁站自动履行了执行款本金216603.19元,利息13134元。本案受理费2374.5元,执行费3100元也均已执行到位。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