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财保24号
申请人:**意,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意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