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啸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02执3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某。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11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959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月5日);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有价证券,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2日);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A车位、B车位、C车位、D房产、E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A商铺、B房产、C房产、D房产、E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7年1月4日)。上述财产本院均系轮候查封,因该被执行人非自然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名下其余财产,因涉超标的查封,本院暂未查封。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4年1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6959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笪某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102执3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