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申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辽宁安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大街42-3、4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安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18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邮寄撤回再审申请书,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元旬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