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和兴恒石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