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02执531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笪某。
本院在执行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